協會簡介

 社團法人桃園市聾啞福利協進會組織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桃園市聾啞福利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研究聾人福利問題並發動社會力量配合政府興辦聾人福利事業,使聾人成為殘而不廢,能盡其心力報效國家,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桃園市行政區域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關於聾人福利之計劃宣傳、組織、建設等事項。
二、 關於聾人福利事業之倡導與興辦事項。
三、 關於聾人工作技術之訓練、失學補習及職業介紹輔導事項。
四、 關於聾人糾紛之調解事項。
五、 關於聾人之調查及統計事項。
六、 關於政府機閞之諮詢及委辦事項。
七、 關於聾人教育之輔導研究建議及興辦事項。
八、 關於聾人自強活動與聯誼之舉辦事項。
九、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 個人會員:凡年滿十八歲為本會組織區域內贊同本會宗旨者,經理監事會同意後,始得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
二、 贊助會員:凡社會人士、各業團體,具贊同本會宗旨並熱心支持本會各項活動者,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三、 榮譽會員:凡熱心慈善事業之社會人士,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予以警告,停權或除名之處置,提請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享有本會所舉辦之各種事業及活動之權益。
四、 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議之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 按時繳納會費。
四、 維護並促進本會榮譽。
第十條:凡違反本會章程或違反法律案情重大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得予警告或提請會員大會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以無記名連計法票選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三人,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一人。
第十三條:本會得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票選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四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研究或交通費。
第十六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置各組,聘任人員需為本會會員為義務職,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准其辭職者。
三、 曠廢職務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准其退職者。
四、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五、 連續無故缺席三個會次者(請假兩次視同無故缺席),視為自動辭職。
第十八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及修改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三、 議決理監事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 議決會員之除名。
五、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預(決)算。
六、 議決財產之處份及團體之解散。
七、 其他決令或會員義務有關重大事項議決。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二、 通過會員入會。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四、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經費預算、決算。
六、 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
二、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 審查本會財務收支及預算案表。
四、 對理事會提出糾正及糾舉。
五、 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組織志工服務隊
一、任務:
1.會務協助—協會接聽電話、訪客登錄、資料建檔等等
2.活動協助—協助支援辦理各項活動事宜等等
3.推展會務—協助聾人發聲、尋求資源等等
二、招募條件:
1.具有耐心、愛心之人士
2.具有手語基礎者
三、志工之權益:
1.可代表協會參加相關研習活動
2.志工屬義務職,參加本會辦理活動時,可享有與會員同等優惠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長確認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以各款充之:
一、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800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若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條因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自動退會者欲再次入會則入會費每人新台幣1000元。
二、 會員常年費:
1. 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
2. 夫妻會員:新台幣900元。
3. 贊助會員:新台幣2000元以上。
三、 基金孳息。
四、 各界捐款。
五、 會員捐款。
六、 政府補助款。
七、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連續二年內不繳納會費,視同自動退會。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條:本會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於每年終結前一月內經理事會簽署,監事會審查,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本會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桃園縣政府六○年十月十二日桃府民社字第八八七八四號函准予備查。104年02月07日第14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一條、第四條,並報經桃園市政府104年03月19日府社團字第1040069639號函准予備查。110年04月11日第16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二十七條1項一節,並報經桃園市政府110年04月29日府社團字第1100106678號函准予備查。111年03月06日第16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第六條第一款並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112年01月15日第17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增列第十七條第一、二款並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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